往生後注意事項



服務人員會協助家屬化解不捨、悲痛的心情。
依台灣地區傳統習俗而言,人死後812小時之後魂魄才會離開軀,所以在這段時間盡量不在往生者面前哭泣,不影響病人通往西的罣礙,以輪唸佛的式,引導亡者經菩薩的領通往西
以家屬的需求作為旨,經過公司的安排,選擇最為適合的計畫,在專業人員的領導之下完善的為往生者處理後事。

老農年金補助

1、補助對象

設籍於該縣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1)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2)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4)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前項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5)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未超過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25萬元。


2、發給標準

1)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2)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3、申請方式

符合補助對象者,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4、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全戶綜合所得稅証明、財產証明。
5)郵局或銀行存摺影印本。
6)其他證明文件。









遺屬年金補助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 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
被保險人 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 年資 滿 15 年,並符合 修正條文 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
最低 保障 3,000 元。
3.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4.
前 述(一)請領要件第 2 3 點情形,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舉例 1 :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 32,000 × 10 個月= 32 萬元。
* 舉例 2 :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原領每月老年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2,564 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 12,564 × 50 %= 6,282 元。


5.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計 50%
* 舉例 3 :同 前 例 1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 25+4/12 )× 1.55 % × (1 25 %× 2) 18,846 元。
* 舉例 4 :同 前 例 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
每月年金金額: 6,282 × (1 25 %× 2) 9 ,423 元。


三、請求權之行使

1. 遺屬資格

(1)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 2 )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B.
年滿 45 歲,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子女(養子女 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3)
父母、 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者。
(4)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孫子女符合前述第( 2 )點子女條件之一者。
(5)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未成年 。
B.
無謀生能力。
C.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


2.遺屬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 請求權之行使

(1) 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
前述第 1 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A.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B.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C.
提出放棄請領書。
D.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 1 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3)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4)
前項遺屬年金嗣第 1 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 1 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 2 順序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 1 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四、遺屬年金停發

1.配偶 :

(1)再婚。
(2)
未滿 55 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述第( 2 )點之條件。
(3)
不符合 前 述 第( 1 B 點 之條件。


2.子女 、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 不符合 前 述 第( 2 )點至第( 5 )點之 條件。
3.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


*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喪葬補助

喪葬補助
一、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二、請領手續
()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但死亡者為被保險人子女時,須檢附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亡者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4.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並加蓋投保單位圖記及負責人印章。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中文譯本須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三、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12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12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1225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10112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附註
()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 5 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2 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 1 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農保喪葬補助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 153,000 元) 。

三、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1.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7.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


四、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2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依內政部於971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410號令規定略以,本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4.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公布後,農保被保險人因加保前罹患之傷病所致死亡,依內政部95519日台內社字第0950081006號函示精 神,如被保險人於加保時尚具農作能力,於加保期間死亡,其喪葬津貼之請領,即依法核給。」、「如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罹患傷病,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因同 一傷病死亡,並已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倘其死亡日期亦在農保有效期間者,按該函示避免社會保險資源浪費之意旨,並參照農保條例第18條及勞保條例第22條均 設有『同一種保險事故,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之規定,即所謂『同一事故(死亡)不再重複給予保障』之法理,應不予喪葬津貼。
5.
依據內政部991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42047號函示略以,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及該部95519日台內社字第 0950081006號函示,均係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以避免社會資源之重複。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4條第1 項、第2項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依國民年金法第33條第1項 規定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即應為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自不再具有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 保加保資格,依規定應自其開始領取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起,取消其農保資格;又其既已不具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其於領取勞 工保險失能年金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因已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自不會發生同一事故重複請領給付之情形。另農保被保險人於領取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依農保條例第40條規定,農保被保險人 於農保有效期間發生死亡事故,可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農 保喪葬津貼;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發給對象,多以依賴被保險人扶養或經濟謀生能力較弱或達一定年齡者之性質有所差異。爰此,農保喪葬津貼 與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給付發放目的、保障對象不同,且請領之條件限制及性質亦有所差異,自無違反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低收入戶補助

1、補助對象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2)台灣省:全家人口之現(含存款本、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額,每人每年未55,000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準價格合計額未260萬元。
3)台北市:全家人口之現(含存款本、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額,每人每年未150,000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準價格合計額未500萬元;房屋合理空間第一人40公尺,每增加一人得增加13公尺。
4)家庭之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
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
前三款以,認列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
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
徵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5.
在學領有公費

2、補助項目及

1)全民健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補助,享免費醫療。
2)生活費補助:

台灣省

a.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7,100元。
b.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000
c.
三款低收入戶:每年三節每戶1,000元。
d.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度以上7,000元;輕度4,000)或老人生活津貼(6,000)

台北市

a.0類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11,625元,第三口()以上8,719元。
b.
1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8,950元。
c.
2類低收入戶:全戶每月補助生活費4,813元。
d.
3類低收入戶: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及青年,每增加一口該戶加發5,285元。
e.
4類低收入戶:家戶內有6-18歲以下兒及青年,每戶增加1,000元;6歲以下兒每增加一口,加發2,500元。
f.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度以上7,000元、輕度4,000)或老人生活津貼(6,000)

3、申請

向戶籍所在地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關問題請洽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4、應備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暨所得資料証
3)其他件(如診斷、學生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國民年金補助

1、保險對象

1)年滿25歲到65歲,沒有參加軍、公教、勞保、農保,而且從沒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在97101日開辦前,除領有勞保老年給付外,沒有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3)開辦後十五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沒有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以上資格都應強制納保。


2、老年年金請領條件

1)老年年金給付:保險人年滿65歲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97101)已年滿65歲且現在領取敬老
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
3)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3、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A=
月投保金額(17,280)×0.65%×投保年資+3,000
B=
月投保金額(17,280)×1.3%×投保年資
發生下列情形者,不能選擇A式計算方式:


1.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算入保險年資。
2.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
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4、給付方式

向保險人(勞保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相關問題請洽勞保局。




天主教禮儀的文章,禮儀點滴 - 聖德肋撒堂 St. Teresa's Church

禮儀點滴之一:禮儀

「禮儀」一詞原自希臘文「leitourgia」,意即「民間活動」,現今英語的「liturgy」一詞則解作基督徒 的慶典。禮儀主要包括「感恩祭」和其他聖事,是為紀念耶穌的逾越。基督親臨禮儀當中,在聖事內與信徒相遇。同時,信徒在禮儀中,把自己的日常生活奉獻給天 主,因此,禮儀是信徒日常生活的高峰。此外,信徒能在禮儀中汲取力量,在日常生活中實踐他們的使命,所以禮儀也是信徒生活的泉源。(摘自《道在家中》﹞





禮儀點滴之二:主日

古時猶太人把一週的最後一天(星期五黃昏至星期六黃昏)定為「安息日」,停止工作,並舉行祭祀,為紀 念天主以六日創造天地萬物,在第七日休息。其後,初期教會為紀念耶穌在「一週的第一天」(瑪28:1)從死者中復活,將這天(星期六黃昏至星期日黃昏)定 為「主日」。在主日裡,基督徒聚在一起,祈禱,悔罪,感恩及舉行分餅禮,紀念基督的聖死與復活。(摘自《Catholic Encyclopaedia》)

禮儀點滴之三:彌撒

彌撒亦稱為感恩祭,是天主在基督內,聖化世界的高峰,也是人們在聖神 內,藉著基督,欽崇天主聖父的敬禮高峰。彌撒是由「聖道禮」和「感恩禮」兩個部份組成,信友在彌撒中,享用著「天主聖言」和「基督聖體」的聖筵,使他們得 以接受教導和滋養。此外,彌撒尚有開始和禮成的儀式。(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




禮儀點滴之四:進堂詠

感恩祭開始時的儀式,包括進堂詠、致候詞、懺悔禮、垂憐經、光榮頌和集禱經,是為幫助信友準備自己 去恭聽天主聖言,和舉行感恩聖祭。「進台詠」就如一首樂章的前奏,導出禮儀的開端,及該日感恩祭所特別慶祝的奧蹟,也讓詠唱進台詠的歌聲,使人的心靈共 融,成為一個合一的禮儀團體。此外,歌聲對列隊進堂的行列也起了陪伴的作用,就如群眾歡迎基督親臨一樣。(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五:致候禮及導言

進堂後,主祭及輔禮人員向祭台鞠躬致敬,主祭並口親祭台,然後前往自己的座位,與信眾一起劃 十字聖號。十字聖號是基督救世苦難及復活的象徵,是祂保護、照顧祂的子民的標記。隨後,主祭向信友致候:「願主與你們同在」,信眾並回答:「也與你的心靈 同在」,這對答是為打開我們的心靈,去領悟上主親臨於我們中間的奧蹟。致候禮之後,主祭簡略介紹當日禮儀的特別意義及意向,幫助信眾去準備參與聖祭。(摘 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六:灑聖水、懺悔禮及垂憐經

參與感恩祭最好的準備,就是懷著一份悔罪的精神,獻上我們的感恩與讚頌。所以,在 致候禮及導言之後,主祭邀請全體信眾行「懺悔禮」,讓整個團體一起承認自己的過失。「我向全能的天主...」是承認自己需要寬恕的聲明,本身並非祈禱,而 是向聖母、聖人及基督徒團體所作的請求,這是我們在上主面前謙抑自下的時刻。三次「上主,求你垂憐」的「垂憐經」,是向基督的呼號,祈求祂的憐憫。(摘自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七:光榮頌

「光榮頌」是讚頌天主的美麗禱詞。第一部份「天主在天受光榮...讚美你,顯揚你,感謝你」歌頌上 主,並以歡呼的方式去表達人神的關係。第二部份「主耶穌基督獨生子...只有你是至高無上的」讚美耶穌基督的榮耀,是「光榮頌」的高峰。最後以「耶穌基 督,你和聖神、同享天主聖父的光榮。亞孟。」結束。(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八:集禱經

光榮頌後,主祭高聲唸「請眾同禱」,此時,主祭和信眾先靜默片刻,使各人意識到自己站在天主台前, 並在心中提出自己的意向。然後主祭誦唸「集禱經」。「集禱經」簡潔地表達出是日感恩祭的主題,是藉著基督,在聖神內,向天父作出的禱告,因此以「因你的聖 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和你及聖神,是唯一天主,永生永王」而結束的。(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九:聖道禮儀

聖道禮的主要部分,是由恭讀聖經和讀經間的歌詠所組成。講道,信經,和信友禱詞,則是聖道禮的發 揮和總結。在恭讀聖經和闡釋聖經的講道中,天主向他的子民講話,給他們敞開救贖和救恩的奧蹟,並提供精神的食糧。信友以靜默和歌詠,來汲取天主聖言,並藉 恭念信經,以確認他們忠於天主聖言。之後,便為整個教會的需要,和全世界的得救,而誦念信友禱詞。(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

禮儀點滴之十:讀經

教 會為了使教友能更豐富地享用天主聖言,因此安排了在甲、乙、丙三年的讀經,給教友宣讀聖經的重要部份。另外,每個主日均選讀三篇聖經,並在第一篇及第二篇 讀經間,選用一首聖詠。通常第一篇取自舊約(除復活期選讀宗徒大事錄外),並與當日福音有著同一的主題,而第二篇則選自宗徒的書信,第三篇選自福音,這是 整個聖道禮的中心和高峰。(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一:讀經一:舊約

舊約的主題與當日的福音相同,表示新舊約之間的關連。舊約的記載,會使我們更明白耶穌基督 是救主;使我們更認識天主如何在人類歷史中與人交往;也使我們更瞭解天主愛人、救人的計劃。舊約子民對天國的期待和信仰的經歷,也是我們的期待和經歷。舊 約所記載的一切,不但有關默西亞,預言默西亞,更是天主親自啟迪我們的說話,因此,天主不但透過新約,同時也透過舊約向我們發言。(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二:答唱詠–聖詠

在聖道禮儀中,我們不單聆聽上主的聖言,也須回應祂的說話。所以,在讀經一之後,我們以答 唱詠,向上主禱告。答唱詠多選自聖詠,且配合當日讀經的主題,內容有些是向天父祈求;有些是默想上主的奧祕;也包括有人生的痛苦、哀求、歡樂、感恩的詩 篇。這些美麗的詩歌,幫助我們默想和回應天主的聖言,絕不能把它看成讀經與讀經之間的「過場」。(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三:讀經二 - 新約

讀經二通常是選自宗徒經書(宗徒大事錄、書信及默示錄),敘述初期教會及基督徒的生 活,及告訴我們天父的慈愛、基督的救贖,和信友的使命等。這些宗徒經書記載了當時的教會如何接受信仰,如何溝通實際生活與信仰的衝突,如何在生活中體驗信 仰等。我們聆聽讀經二時,應從個人或團體方面反省,以團體的精神去接受其中的寓意,去充實發展我們基督徒的團體。(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四:福音前歡呼

在 聖道禮中的福音部份所宣讀的是耶穌基督 ── 天主子的聖言,因此,宣讀福音可說是整個聖道禮的高峰。除了於四旬期外,在宣讀福音前,信眾會向福音歡呼,詠唱「亞肋路亞」。亞肋路亞原自希伯來文,意思 是「讚美天主」,是表示在基督內的喜樂;特別是在復活期,這句話就表示了復活的基督與我們同在。參禮的信眾藉此歡呼迎接那位即將在福音中向他們發言的主, 並宣認他們的信德。(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五:福音

福音是基督的聖言,我們每次聆聽福音時,應以極度渴望的心情,去歡迎主基督。福音是由執事、共祭或 主祭神父宣讀。在宣讀前,以「願主與你們同在」開始;我們聆聽完了,也答以「基督,我們讚美你」。凡此種種,均表達出福音的特殊地位及其重要性,也表示基 督親自向我們說話。另外,按聖經選讀的分配,甲年是選讀瑪竇福音,乙年是馬爾谷福音,丙年是路加福音。而若望福音則分別分佈於三年當中。(摘自《感恩祭釋 義》)




禮儀點滴之十六:講道

很多時,教友說神父講的道理不動聽,又與我們日常生活無關,為何在道理中不說得實際些呢?這些批評 及期望是對的。但是,我們要明白,聖道禮最重要的不在乎講道,而在於宣讀及聆聽上主的話,講道只是翻譯及解釋所聽的聖言。講道者的道理只是工具,為幫助團 體了解上主的聖言。所以,如果我們只冀求在道理中得到些什麼,而不理會當日的聖經,這是絕對錯誤的。(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七:信經

在講道之後,主祭邀請整個團體唸信經,以回應剛剛聽過的天主聖言,表示同意,並接受祂的訊息,願意 按著福音去生活。另外,也藉此提醒自己「基督徒」的身份,使我們更清楚地參與感恩祭。信經主要分為三大部分:(一)我們相信天主是天地的創造者,(二)天 主子接受了死亡,又從死者中復活;(三)我們信聖神的化工。信經也表示我們與天主的關係;我們與主同死同生,參與了基督的新生命。(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八:信友禱文

信友禱文是信友執行其司祭職務,為全人類及社會的需要而祈禱。信友禱文應有下列四大意向: (一)為普世教會的需要。(二)為世界、社會的需要。(三)為貧苦者、病者的需要。(四)為該團體及當地現時的需要。信友預備「信友禱文」時,應該按每主 日聖道禮儀的讀經內容作反省、默想,看看聖言與我們今天的需要有何關係、有何啟示,然後把聖經的內容,配合到我們現實生活中,去擬定祈禱的意向和內容。 (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十九:收集獻金

基督的聖言,在聖道禮中宣報了以後,要求全體信友去回應。回應當然不是單指信仰方面,亦應當以 實際行動來表示,就是對團體或堂區的需要,特別對窮苦者的幫助,都應按力捐獻。所以,在聖道禮儀後,主祭及全體教友坐下,便會舉行「收集獻金」。我們崇拜 上主時,捐獻和謝恩是有密切關係的,當我們全心全意按福音的教誨去幫助堂區的開支及有需要的人時,我們的捐獻也就表示謝恩了。(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二十:預備祭台

在聖道禮中,我們以讀經台作為禮儀的中心,而聖祭禮則以祭台作為祭獻的核心。祭台本身是一個標 記,代表基督,是舉行聖祭、聖餐,及表達友愛的地方,而聖體聖血就是它的焦點。很多祭台的前面均寫上一個PX疊在一起的符號,這符號就是耶穌基督的意思。 在聖祭禮舉行前,神父、執事及輔祭會首先預備祭台,在祭台上舖上祭台布,然後放上九摺布,聖血布、經書及燃點祭台上的蠟燭。待教友把麵餅與酒呈上祭台後, 聖祭禮便隨即開始。(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一:預備禮品

在預備禮品時,信友把麵餅、聖爵、酒水帶上祭台上, 以表示感恩祭是屬於他們的,這也是教友自己的本份,所以每一位教友都有權利和光榮,代表整個團體去獻禮。主祭從教友手中接過禮品後,放在祭台上,並唸兩段 讚美經文:「上主、萬有的天主,你賜給我們...」。這禱文並非奉獻禱文,而是為讚美上主的,因為這些禮品是大地的出產,人類勞苦耕耘的成果。這些呈獻給 天父的禮品,更將成為我們的「生命之糧」及「精神飲品」,就是基督的體血。(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二:麵餅

耶穌在最後晚餐中,按猶太人逾越節的習俗,進食無酵餅,而無酵餅當時多以麥烘成。無酵餅的製作過 程,如麵包一樣是由許多麥粒,磨碎成粉,加水搓揉,才能烘出來。這提醒我們,該如同麥粒,不斷死於自己,塑造成新人,貢獻世界;同時彼此團結成為一個基督 的妙體。我們更不可忘記,在分享了這生命之糧後,我們便是基督的妙身,藉我們的犧牲、服務、愛德,使世人認識基督,得到救贖。(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三:酒水

古 時的猶太人,因為葡萄酒的酒精成份較重,多會把水加入葡萄酒內稀釋。所以,耶穌在最後晚餐中,也按傳統習俗,把水混入葡萄酒裡,祝謝後再分給門徒喝。現今 在彌撒中,主祭準備禮品時,他亦把少許的水加入葡萄酒中,呈獻給天父。此時,混合了的酒和水代表基督的天主性和人性。信眾在同一個餅同一個杯中領受基督的 體血時,也一同分享了祂的喜樂和平安。 (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四:獻禮經(一)

主祭準備好禮品以後,可向禮品及祭台獻香,象徵教會所奉獻的禮品和祈禱,能像乳香一樣,直 昇到上主台前。隨後,主祭在祭台旁洗手,以求潔淨自己的罪過。接著,主祭會邀請教友祈禱:「望全能的天主聖父,收納我和你們共同奉獻的聖祭。」全體信友回 答:「望上主從你的手中,收納...」教友答句中強調兩點:(一)全體信友藉主祭的手舉行聖祭;(二)聖祭的目的是為光榮上主的聖名及教會的益處。(摘自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五:獻禮經(二)

信友回應主祭的獻禮禱文後,主祭便唸出當日的獻禮 經。獻禮經是為祈求上主接受並收納我們將要奉獻及分享的基督體血,也幫助我們去體驗和誠心誠意地參與感恩禮。獻禮經是簡短的經文,它在節日或主日,也會表 達出當日的主題。主祭唸罷獻禮經,教友回答亞孟,以表示同意及參與。所以在答亞孟後,應有一點靜默的時間,因為作為感恩祭中心的感恩經,快要開始。這個時 刻,主祭及教友都應收歛心神,不作出任何多餘的舉動。(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六:感恩經(一)

主祭唸畢獻禮經後,感恩祭便進入高峰 --「感恩經」。感恩經是向天父感謝及讚美的經文,主祭邀請信友舉心向上,祈求和感謝天主,並請他們與自己聯合祈禱。主祭是以整個團體的名義,經由耶穌基 督,在聖神內,向天父祈求。感恩經的意義,是要整個信友團體,偕同基督,頌揚天主的偉大工程,並奉獻聖祭。(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七:感恩經(二)

今 日禮儀一般所用的感恩經共有九個,而通用的有四式,另外有三個兒童感恩經、兩個修和感恩經。感恩經由下列基本要素所組成:感謝、歡呼、呼求聖神、建立聖體 聖血的敘述及祝聖、紀念、奉獻、轉求、結語的聖三頌。可是,我們不能分割感恩經的部份,更不能只重視祝聖的部份,因為事實上整篇感恩經都是一個祝聖的經 文。信友應全心投入整篇經文中,偕同基督,宣揚、感謝並讚頌天父的恩惠。(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八:感恩經(三):感謝

感 恩經的頌謝詞是為讚美感謝上主,因為祂創造天地,且給了我們救恩。開始時,主祭邀請信友舉心向上,感謝上主:「請舉心向上」、「我們全心歸向上主」;「請 眾感謝主我們的天主」、「這是理所當然的」。接著,主祭以全體神聖子民的名義,為了整個的救恩大業,或為本日、節日,或該時期的某特殊理由,讚頌並感謝天 主聖父。「主,聖父,全能永生的天主...不停地歡呼」。這部份的禱文,不是求恩,而是快樂地向主謝恩。(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廿九:感恩經(四):歡呼

「聖聖聖」是頌謝詞的延續和回應,是整個教會偕同天上諸聖對上主的歡呼讚頌之聲。 「聖聖聖」這首歌,取自依撒意亞先知書6:3,當時先知在神視中,見到天使向坐在寶座上的天主歡呼讚頌,聲音響亮得連門限的基石都震動起來。所以,若我們 真誠地對上主高聲感謝及歡呼,定必如歌中所言「響徹雲霄」。另外,「聖聖聖」的第二段,是取自瑪竇福音21:9和聖詠118:26中,當耶穌進入耶路撒冷 城時,群眾對祂的歡呼:「奉主名而來的,當受讚美。」因此,這「聖聖聖」實在是喜樂歡呼的樂曲。(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三十:感恩經(五):呼求聖神

唱完「聖聖聖」後,主祭伸手放在禮品上,呼求聖神的降臨:「上主,你實在是神聖 的...我們求你派遣聖神,祝聖這些禮品,使成為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體聖血。」這是教會的特別禱文,祈求天主聖神的德能,聖化人類所獻上的禮品,使之成 為基督的聖體聖血,並使這無玷的祭品,為我們領受的人,成為救恩的泉源。(摘自《羅馬彌撒經書總論》,《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一:感恩經(六):建立聖體聖血的敘述及祝聖

主 祭呼求聖神,把麵餅和酒水祝聖成為基督的體血之後,主祭便帶領整個團體紀念耶穌在最後晚餐中,把祂的體血交給祂的門徒去吃去喝,也命令他們為紀念祂而行。 在紀念祂時,我們真實地參與基督的奧蹟 ── 祂的聖死及光榮的復活。藉著基督的體血,我們得到救贖,我們也因此才有資格圍繞在祭壇前,舉行這為紀念祂的祭獻。(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二:感恩經(七):信德的奧蹟

基督的聖死 復活,斬斷了罪惡的枷鎖,為我們帶來真正的解放,使我們成為自由人、天主的子女。當我們宣示這「信德的奧蹟」:「基督,我們傳報你的聖死,歌頌你的復活, 期待你光榮地來臨。」時,我們向他人宣示救恩的喜訊,並使我們參與天主的救贖事業,使整個人類、宇宙萬物,在基督內更新。(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三:感恩經(八):記念與奉獻

我們宣揚「信德的奧蹟」後,主祭再唸:「上主,因此我們紀念基督的聖死與復 活,向你奉獻生命之糧、救恩之杯,感謝你使我們得在你台前侍奉你」,是為整個團體,在基督內把自己奉獻於聖父,因為我們已與基督一起死於罪惡;並與祂一同 活在聖父中。基督是主,天主之子,只有祂的奉獻,才是天父所悅納的獻禮,而我們既是基督的奧體,我們也要奉獻自己。(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四:感恩經(九):第二次呼求聖神

在隆重的奉獻之後,主祭再一次呼求聖神,降臨於團體之中:「我們懇求你, 使我們在分享基督的聖體聖血之後,因聖神合而為一」,好使我們在基督內能成為永恆的祭品、成為活生生的祭獻。我們也呼求聖神在我們領受主的體血後,在生活 中發揮祂的效力。因著聖神,我們成為基督的肢體,彼此團結,且共同攜手,完成基督犧牲救世的使命。(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五:感恩經(十):祈求

每次舉行感恩祭,我們把整個教會呈獻給天父,也聯同普世教會,天上的教會 ── 所有的聖人一齊舉行聖祭。在教會的禮儀傳統上,當結束感恩經前,會有一些祈求,求主把感恩祭的效果,不但分施給本身的團體,也賜予整個教會,包括亡者等 等。「上主,求你垂念普世的教會,...讚美你,顯揚你。」這些祈求,就是要使我們記念天上的光榮教會、地上的現世教會,以及痛苦的教會,三者之間的共融 相通。(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六:感恩經(十一):聖三頌

感恩經最後部份是對天主讚頌、感恩的「聖三頌」:「藉著基督,偕同基督...及 與你同體的聖神,世世無窮」。主祭帶領信友,藉著基督、在聖神內,共融團結,一起光榮在天大父。隨後,全體教友用一個強而有力的「亞孟」作回應。這是一種 肯定的認同:「是的!」「這真好!」「我們絕對贊成!」這個「亞孟」被稱為「隆重的亞孟」,是因為表達出全體教友的贊同,肯定感恩祭的行動,並願意聯合基 督去感謝與奉獻。(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七:天主經(準備領聖體)

感恩經完畢後,主祭邀請信友誦唸耶穌教導的經文 - 天主經,向天父祈求。唸天主經是正式展開領聖體禮,也被視為領聖體前的準備,因為該段經文有兩大祈求意向:(一)求賜日用糧;(二)求主寬恕我們的罪。初 期教會,在感恩經後便立即擘餅及分送聖禮聖血。但在歷史的演變中,天主經及「天下萬國...」的禱文慢慢成為教友妥善領受基督體血的準備。(摘自《感恩祭 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八:平安禮

平安禮是標誌著教會在基督內的團結。開始時,主祭向基督祈求,並向團體祝基督的平安。接著,信友 亦互祝基督所給予的平安。「互祝平安」是誠心祈禱祝福的時刻,我們衷心渴望並願意與自己、宇宙、團體及天主和諧共融。平安禮與剛唸完的感恩經、及將要領的 聖體,有密切的關係,因為若缺乏這份真正的和諧共融,那麼所謂感恩、讚頌、紀念和祭獻,都歸於烏有了。(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卅九:擘餅

「擘餅」是準備「領聖體」最實際和最基本的行動。通常說,第一個祝聖了的麵餅,在分送給教友前,一 定先要擘開,方可領受。而這一行動,極有象徵意義,一方面表達出基督的犧牲,另一方面,聖保祿也曾說教會是基督的奧體,我們分享同一個餅,正因為我們是同 一身體的肢體(格前10:16-17)。(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四十:羔羊頌

羔羊頌(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求 你垂憐我們...求你賜給我們平安)是「歡呼詞」,在「擘餅」中詠唱。它是教友準備及渴望領聖體時唱的「歡呼」。在新約中,我們稱基督為「天主的羔羊」 (若1:29);故此,我們詠唱「羔羊頌」時,也會使我們記起逾越節的羔羊(格前5:7;若19:36),逾越節羔羊是戰勝死亡的標記(默 5:6-14)。(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四十一:領聖體聖血

我們領受基督的體血時,我們便與基督合而為一,分享及參與基督的犧牲和救贖工程。我們在團 體中分享同一個餅﹑同一隻杯,就是分享基督的唯一祭獻,我們真真正正地在祂內合而為一,成為一心一體。所以,除非我們實在領受基督的聖體,且渴望與祂結 合,與團體共融,我們不算真正的參與感恩祭。(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四十二:領聖體後經

領聖體後的時間,不單是謝恩的時刻,我們更要善用此刻去祈求。縱使我們選唱一首讚美詩,唱 完後,仍要有一段靜默祈禱的時間,因為這是上主與我們交談的時刻。在靜默祈禱後,主祭朗誦「請眾同禱」,教友全體起立,主祭便以「領聖體後經」去結束這領 聖體的禮儀。在羅馬禮儀中,這經文甚簡單,目的只是結束並集合我們心中的禱告。禱文的主題並非謝恩,而是求天父使我們所獻的聖祭、所領的體血,都能結出豐 厚的果實。(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四十三:堂區報告

宣佈堂區的注意事項,並非感恩祭禮儀的一部份,但在每一個團體中,各成員一定有需要知道有關 自己堂區的事。教會明白有這種必要,遂把「堂區報告」加插在「領聖體後經」和「祝福及遣散」之間進行。教友要有興趣和留心去聽堂區報告。我們是天主的子 民,集合在一起去舉行這個聖祭,在主內的大家庭中,該如在自己的家裏一樣,應有強烈的歸屬感及關懷。這個「堂區報告」,可以幫助整個堂區一心一德,在世上 為基督作証。(摘自《感恩祭釋義》)




禮儀點滴之四十四:祝福及遣散

感恩祭中的祝福及遣散,不應視為聖祭的完結,相反,是我們生活的開始,我們要各自回到生活 的崗位上去宣揚福音。主祭祝福團禮,說:「願全能的天主聖父....」正指出上主會幫助、鼓勵、陪伴我們出外作見証;我們全體答「亞孟」,表示全體接受、 承認我們需要上主的福佑,好能為主作見証。最後主祭會說:「彌撒禮成」或「請大家平安回去,宣揚耶穌基督的福音。」全體答「感謝天主」,因為我們感謝祂揀 選及派遣了我們作祂的福傳工具。(摘自《感恩祭釋義》)

「完」



承康殯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廿四小時生命禮儀
各種告別式服務諮詢
生命禮儀治喪規劃設計
客製化葬儀規劃服務
精緻殯葬百貨用品
追思光碟製播
電話(04)2211-8803
24小時專線0800-356000
手機0931-965233
LINEck356